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6-01-04 14:54来源:市文化执法队作者:点击: 次
鞍山市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鞍山市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我局责令整改并立案调查后,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6年1月4日,鞍山市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并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鞍山市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拒不改正,2026年1月4日,我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