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旅行社企业:
经查,我市7家旅行社(名单附后)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经我局责令整改并立案调查后,未在本机关要求的责令改正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2025年11月19日,我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上述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告知书。
相关旅行社企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将在送达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旅行社企业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1.旅行社名单
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