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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按时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公告
    时间:2025-07-29 14:16来源:文旅广电局作者:点击: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应在限期内补足保证金。

    截至2025年728日,18家旅行社(详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以补足或通过银行担保替代现金方式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责令18家旅行社改正,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存款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等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不再继续经营的旅行社,应自行在全国旅游监督服务平台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整改期间,被通告旅行社禁止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暂停旅行社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此外,将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旅行社法人列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受3-5年信用管理措施惩戒。

    附件:鞍山市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需公告告知旅行社名单

    附件:鞍山市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需公告告知旅行社名单

    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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