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罚款2万元!立山区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被罚
    时间:2022-11-11 11:11来源:作者:点击:

    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山大队对立山区某旅行社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8月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山大队接到12345市民举报,投诉立山区某旅行社未与投诉人签订旅游合同。该诉求人与母亲参加立山区某旅行社组织的呼伦贝尔大草原双汽五日游团,报名时没有通知行程路线,而且公告上告知26个景点,但实际只去了12个景点,到景点没有人讲解,只让自己逛,其余时间导游只带到收费景点。晚上所住蒙古包空调损坏,由于地接导游告知诉求人到房间等待维修空调,导致其未吃到晚饭、未参加篝火晚会,诉求人认为旅游途中的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在参加旅行社旅游活动时,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每个人必须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时要注意旅游合同中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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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