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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于防控便于生活!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规范来了
    时间:2020-02-18 14:09来源:作者:点击: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扩散,15日,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规范(第一版)》,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规范(第一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扩散,按照《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利于防控、便于生活”的原则,结合实际划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的防控区域,应在确保有效封闭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进行划分。应确保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做到“一断三不断”。“一断”,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三不断”,即公路交通网络不断、消防等重要通道不断、群众必备的生产生活物资采购通道不断。应严格贯彻各级各部门文件精神,不得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不得简单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碍公路交通。

    第四条 对相对独立设置围墙的小区、村屯,要依托围墙划分防控区域。对未设置围墙的开放式小区、村屯,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利用相关材料对通道进行有效缩减;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可实行楼宇、楼门封闭管理。对于有独立车辆通道的,应指定专门车辆出入通道。以上区域,原则上只保留1个人员通道和1个车辆出入通道。在防控区域保留的出入通道,可采取关闭大门、设立警戒线、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有条件的可设置闸杆、伸缩门等设施。在已封闭缩减的原有通道处,要设置告示并指明保留通道的路线。

    第五条 对有物业管理的防控区域,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封闭措施,担负封闭管理责任,当地党委、政府应负责指导监督。对没有物业管理的防控区域,由城乡社区(村)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采取封闭措施,当地党委、政府应担负封闭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在防控区域保留的出入通道设置检测点位,在实行楼宇、楼门封闭管理的防控区域设置集中检测点位。按照防控区域的通道位置、人流量、车流量等实际情况,配备2—3人,按照1人记录、1—2人测温询问进行分工。对工作量较大的检测点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检测点位应配备红外线体温测试仪、登记簿、签字笔、洗手液以及桌椅等物资,有条件的可搭建暖棚、设置隔离等候区域。要定期对检测点位设施设备进行消杀,严防检测点位成为疫情传播蔓延渠道。

    第七条 对实行楼宇、楼门封闭管理的防控区域,应广泛动员社区(村)干部、社区网格员、居(村)民小组长、楼门栋长和志愿者等,在楼宇、楼门值守看护。居民出入统一由本楼宇、楼门值守看护人员陪同至集中检测点位,杜绝出现值守看护人员离岗、脱岗、漏岗现象。

    第八条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印制《居民临时通行证》作为居民出入的唯一凭证,由城乡社区(村)组织、物业管理企业错时发放到居民手中。《居民临时通行证》应具备一定记录和防伪等功能,并规定居民持证出入的时段、时长、频次,原则上每户居民每天可安排1人出入。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确需增加出入人员和频次的,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城乡社区(村)组织备案同意后,方可按需出入。

    第九条 检测点位工作人员要做好本防控区域出入人员、车辆的信息核实、登记和管控工作。对出入的人员,核实登记其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等信息;对出入车辆,核实登记车内所有司乘人员的上述信息,以及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车辆信息。经核实符合通行条件的,予以放行。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要最大限度避免检测点位人群滞留聚集,鼓励推广使用手机扫码自填信息等快速检测手段,提高检测效率。

    第十条 非本防控区域的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有紧急情况和特殊原因需处理的,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并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后,联系封闭区域内人员到检测点位现场处理。严格排查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或车辆,以及正在接受居家隔离观察等对象,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十一条 凡是进入防控区域的行人及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发现发热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处理并报告。遇有拒不配合检测登记、强行冲关、破坏设施设备、攻击工作人员,以及故意谎报、瞒报等特殊情况时,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营车辆驶入,乘客需下车履行核实登记程序后,步行进入。禁止邮递、快递、外卖等人员进入。可结合实际,在出入通道附近划定区域,设立临时收投点,用于居民以非接触方式收投快递、邮件,接收外卖。

    第十三条 检测点位工作人员应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消杀操作、红外线体温测试仪操作、自我防护等知识。每日上岗前应测量体温,发热人员不得上岗。近期往返疫区及与往返疫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就医,并暂停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城乡社区(村)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应结合防控区域人流量、车流量等实际,在充分考虑居民出入需求的基础上,设定检测点位工作人员的在岗时间和轮换班次,原则上须24小时在岗。所使用的工具应避免与出入人员直接接触,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当出现接触疑似或确诊病例情况时,必须在专业医护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地带、弃管楼、出租房(屋)、厂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封闭管理工作。视情况在上述重点区域,安排“三合一排查小分队”驻守检测点位,开展巡逻巡检,切实保证重点区域封闭管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各地区在城乡社区(村)实施封闭式管理期间,要特别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在确保防护安全到位的前提下,对独居老人、散居孤儿、行动不便的居民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居民进行定期走访,及时了解居民需求,并在职责能力范围内,尽全力帮助居民解决问题、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城乡社区(村)实施封闭管理期间,各类非紧急的、排除故障的施工活动一律暂停。所有可能引起人员聚集的会议和集体性文化体育活动一律暂停。各类会所、棋牌室、综合活动室等场所一律关闭。同时,定期对电梯、楼梯、公共卫生间、停车场、社区办公场所进行消杀和通风。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做好本地区城乡社区(村)封闭管理的统筹推进和后勤保障工作。充分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干部、党员、志愿者等力量,充实检测点位工作人员队伍,积极筹措口罩、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物资,优先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和使用,确保充足供应。

    第十九条 城乡社区(村)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封闭式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公众号、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广大居民自觉接受封闭式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开展各项管控措施,不串门、尽量减少外出、谢绝亲朋好友来访,积极主动克服厌烦、排斥、反感等负面情绪,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