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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开(复)工企业20条严格管理措施出台
    时间:2020-02-08 10:35来源:作者: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特制定严格管理开(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二十条规定。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企业对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第二条  企业必须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按“一企一策一案”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开(复)工方案。


    第三条  企业开(复)工前必须到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四条  企业开(复)工前必须根据本地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人员、设立企业员工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配备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第五条  企业必须及时掌握外地返鞍职工(含鞍山本地外出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去向、返回时间、交通方式、路径、现时身体状况等,特别是要问清有无隔离史、发烧史、接触史,做好居家14天有效隔离。


    第六条  全体职工上岗前,必须做好防疫知识培训。企业开(复)工后每天必须对上岗职工定时测量体温,落实上岗人员登记制度,对身体状况异常人员第一时间送至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并向属地指挥部报告,同时要建立台账。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进出厂区登记制度,外地来鞍人员办理业务,要尽量通过电话办理;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指导处置,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企业若有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全部人员必须立即实施就地分散隔离,厂区实行封闭管理,并服从属地指挥部的一切指令。


    第九条  企业员工上岗前,应正确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口罩,按要求进行更换,废弃口罩要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企业要减少会议,如必须开会,要严格控制人数,参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经常开窗通风。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暂停使用中央空调,使用其他空调的必须定期清洗,取暖采用其它安全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工具必须专人专用并做好消毒,要求员工勤洗手。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做好车间、办公室、会议室、员工休息室和职工宿舍等公共场所的定期消毒和通风,并做好外来物品的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设有食堂的,要采用错时、分餐制度,避免人员聚集。要求用餐人员自备餐具,严格落实餐厅、厨房、厨具的消毒制度和参与制餐人员的体检制度。餐厅必须每日消毒,餐桌椅使用后要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  企业设有职工洗浴场所的,必须实行少量、多批次洗浴;设置淋浴设施,不允许设置大池洗浴;必须做好批次间隙的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要对物流的各个环节严格管控,特别是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严格做好动物疫情监测,做好参与物流环节员工的防护工作,做好物资进出厂区的消毒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对废弃物料、果皮箱、垃圾桶等收集容器,必须经常性消毒,及时收集垃圾,按卫生标准做好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保持卫生间良好通风,并定时消毒,必要时应安装排气设施,强制排气。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宣传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和服从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学组织、严格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